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杜保明,农民。原告李秀贞,农民。被告丁志辉。被告赵啊彬。被告李海船,河北省深州市于科镇大寺李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明、李秀贞诉被告丁志辉、赵啊彬、李海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保明、李秀贞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保明、李秀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丁志辉所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被告赵啊彬所驾驶的冀F×××××冀F×××××挂号重型货车。
三、查封被告李海船所驾驶的冀T×××××冀A×××××号重型货车。
四、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查封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立岩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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