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1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冯某某。
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
被告:斯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