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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717号

王某某与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1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冯某某。

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

被告:斯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斯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