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某某,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邓某某,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羽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