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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某某,女,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邓某某,男,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羽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