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9号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967-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大厦2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牟洪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杜廷裕。
被告:绍兴县万恩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55674-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老市场1楼1119号。
法定代表人:左都良,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洪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廷裕、绍兴县万恩纺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