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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89号

张坤民与张艾堂、张敏、陈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坤民,张艾堂,张敏,陈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坤民。被执行人张艾堂,男。被执行人张敏,男。被执行人陈玉珍,女。张坤民与张艾堂、张敏、陈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31日,张坤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