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坤民。被执行人张艾堂,男。被执行人张敏,男。被执行人陈玉珍,女。张坤民与张艾堂、张敏、陈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31日,张坤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