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梁柱天。被告深圳二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3002号梅园仓9号五楼西侧部分,组织机构低吗778331302。法定代表人喻凤莲。被告深圳二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福田区香梅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景田南惠翔苑裙楼101、201-101-02。负责人喻凤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兴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彩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