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夏仁萍。委托代理人李壮。被告吴瀚。被告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清,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号友谊*座*****楼。法定代表人廖晓东,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仁萍诉被告吴瀚、成都玉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仁萍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仁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仁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夏仁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