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卓恒。被执行人刘大江。本院在执行刘卓恒申请执行刘大江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
刘卓恒申请执行刘大江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卓恒。被执行人刘大江。本院在执行刘卓恒申请执行刘大江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