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25号
原告:张丽芳。
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西北工业集团公司设计二所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本市西影路3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一三六三部队招待所二层206室。代表人:王建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丽芳与被告王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东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丽芳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397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英俊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