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戚建萍。被告刘霞。被告郭建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萍与被告刘霞、郭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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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建萍与被告刘霞、郭建学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戚建萍。被告刘霞。被告郭建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萍与被告刘霞、郭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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