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08号
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楼东平。
委托代理人:俞惠南。
被告:冯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一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一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缓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