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来源:百度搜索“”
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