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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05号

李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驭风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