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军。被告黄敬玉。被告黄德江。被告黄文勇。被告黄敬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敬玉、黄德江、黄文勇、黄敬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德江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德江的起诉。
审判长 董 建 义
审判员 刘 德 升
审判员 刘 镜 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瑞梅-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