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陈坚红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