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上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新华。被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委托代理人吴方荣。委托代理人姚张燕。
原告王新华诉被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