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叶勃。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勃与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
叶勃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叶勃。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勃与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7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