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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964号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964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韬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