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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7号

黄九陵与许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九陵,许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黄九陵,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琴,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4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琴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7393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