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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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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