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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

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