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逢竟克。原告逢某。委托代理人逢竟克。原告逄某。委托代理人逢竟克。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逢竟克、逢某、逄某诉被告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逢竟克、逢某、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逢竟克、逢某、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