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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36号

周如兰与邵祖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周如兰,邵祖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6号

原告:周如兰。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邵祖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兰诉被告邵祖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