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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中良大厦12楼)。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