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丰收。被执行人张岩。本院在执行赵丰收申请执行张岩财产分割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
赵丰收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赵丰收。被执行人张岩。本院在执行赵丰收申请执行张岩财产分割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