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民执字第376号

刘亚辉申请执行刘芳馨、郑秀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辉,刘芳馨、郑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辉。被执行人刘芳馨、郑秀英。本院在执行刘亚辉申请执行刘芳馨、郑秀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