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3号原告田建平。被告刘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平与被告刘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平于2012年2月9日以被告刘云霞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建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宣 艳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