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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93号

赵万成与高丽娜、赵建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赵万成,高丽娜,赵建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赵万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丽娜,教师。被告赵建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成与被告高丽娜、赵建仲分割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智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