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3号原告赵万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丽娜,教师。被告赵建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成与被告高丽娜、赵建仲分割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智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