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4号
被执行人:陈婉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东与被执行人陈婉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婉球未按(2011)甬东商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已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东商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赖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