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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民初字第707号

张福玉与姜业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福玉,姜业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福玉,农民。被告姜业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玉与被告姜业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玉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玉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福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