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福玉,农民。被告姜业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玉与被告姜业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玉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玉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福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