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44号
原告:叶茜。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潘建平。
被告:李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茜诉被告潘建平、李亚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
叶茜与潘建平、李亚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44号
原告:叶茜。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潘建平。
被告:李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茜诉被告潘建平、李亚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