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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66号

许利康与楼正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利康,楼正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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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6号

原告:��利康,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楼正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康诉被告楼正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邹建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

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