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6号
原告:��利康,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楼正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康诉被告楼正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邹建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
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