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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1号

张旻旻与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旻旻,俞红娟,马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1号

原告:张旻旻(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603270019),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04344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马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1160093),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旻旻与被告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旻旻撤回对被告俞红娟、马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张旻旻负担。

审 判 长  邱小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