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1号
原告:张旻旻(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603270019),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04344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马国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1160093),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旻旻与被告俞红娟、马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旻旻撤回对被告俞红娟、马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张旻旻负担。
审 判 长 邱小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