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7号

陈磊诉李小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陈某,男,1999年7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鹏承,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小艳,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小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