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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

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吕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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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徐某。被告吕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艳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