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徐某。被告吕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艳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芸
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徐某。被告吕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艳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