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