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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425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