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某。被告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普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叶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普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某。被告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普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叶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