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

刘某与普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刘某。被告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普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叶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