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75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马立帮转让给被告杜士涛挂靠在山东省某公司的鲁Axxx**号金龙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