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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32号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