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静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