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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164号

武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何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  程煜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