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门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侃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