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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49号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门某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门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侃道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