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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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46号原告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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