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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232号

许建军与王勇、丁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勇;许建军;丁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

原审

原告:许建军。

上诉人王勇为与被上诉人丁丽、原审原告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勇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