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纪贤礼,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曹建,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王叶环,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贤礼诉被告曹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贤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贤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