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彭英(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91214442X),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苏国友,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余祖海。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江剑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英与被告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英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英撤回对被告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天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贝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