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吴雪娜。被告肖健军。
原告吴雪娜诉被告肖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吴雪娜与肖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吴雪娜。被告肖健军。
原告吴雪娜诉被告肖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