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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号

吴雪娜与肖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雪娜,肖健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吴雪娜。被告肖健军。

原告吴雪娜诉被告肖健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