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39号
原告:罗家驹。
委托代理人:杨明武,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明勇。
被告:汤慧芳。
被告:罗文强。
法定代理人:罗明勇(系罗文强之父),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栅栏口40-2号3栋1单元3层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07060414。上列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石见君,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驹诉被告罗明勇、汤慧芳、罗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家驹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家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家驹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倪 杨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