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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68-1号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昌乐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昌乐建材有限公司,舟山市蒙情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8-1号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长涂镇娘基宫村。

法定代表人:柴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舟山昌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河路139号佛国商城805。

法定代表人:柴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蒙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海洋工业园区A-09-05区块。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晨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昌乐建材有限公司、舟山市蒙情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舟山市蒙情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蒙情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欧威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文琼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