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45号

陈幼娣与慈溪市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幼娣,慈溪市供电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陈幼娣,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龚映军,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幼娣女婿,住所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供电局,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甜,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娣与被告慈溪市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幼娣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幼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陈幼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谢飞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龚卓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