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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字第00401号

孙XX与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XX,饶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饶X,男。本院2011年8月18日受理孙XX根据(2008)城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饶X的退养工资1409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协助,每月扣饶X700元。标的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扣款,致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不能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城执字第00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孟 勇

审判员 :韩幼文

审判员 :陈文彬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奕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