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0号
原告:杨勤。
被告:徐利。
被告:郁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与被告徐利、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