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8号原告田淑英,女,1937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古冶区卑家店镇卑家店三街崔庄子5排14号。被告李金山,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英与被告李金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英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淑英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