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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58号

田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田淑英,李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8号原告田淑英,女,1937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古冶区卑家店镇卑家店三街崔庄子5排14号。被告李金山,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英与被告李金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英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淑英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